在香港,經常使用的授權書有兩種。 一種是一般授權書,另一種是指定物業的授權書。
一般授權書允許您的獲授權人處理您所有的事務,即不僅處理房地產,還處理您的財產,例如銀行帳戶或其他投資,如股票。 但是,有些銀行仍有可能有其特定的表格需要您簽署,才可授權第三方代表您處理事項。 如果您計劃在香港購買房產,但可能無法親自處理,您也可以準備一份一般授權書,以便您的獲授權人可以代表您購買房產。 一般授權書須按照香港法例第31章的《授權書條例》的規定,以指定格式簽署。
如果您只想在香港出售您的房產,建議您準備一份授權書,訂明您擁有並計劃出售的物業。 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限制你的獲授權人的權力,並更好地維護你的利益,因為獲授權人只能處理訂明的物業。 如果您在香港有銀行帳戶,您甚至可以指定賣出的樓價存入您的銀行戶口,而不是受權人的銀行戶口。
您也可以考慮委任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作為您的獲授權人。 在這種情況下,您必須說明獲授權人是共同行事的獲授權人,抑或是共同或各別行事的獲授權人。
除非授權人過身或獲授權人撤銷獲授權書,否則授權書將持續有效。
一般授權書可在加拿大公證人面前簽署後在香港使用。 但是,如果一般授權書有可能用於處理何房地產交易,無論是出售還是購買,那麼,如果在公證人簽署後,授權書仍須送交在加拿大的中國領事館認證。
不過,如果您在林潔妍律師面前簽署一般授權書或指定物業授權書,由於她可以香港律師見證簽署授權書,簽妥好的授權書就可以立即寄回香港使用(請參閱 未能親身回香港辦理物業買賣,可以怎樣做? 一文)。
如果您想安排委託書處理香港的不動產和個人財產,可致電 437.900.1688 或 電郵至klam@lamlawfirm.ca 與林潔妍律師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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