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加拿大香港人在香港擁有資產並不奇怪,無論是地產、股票還是銀行賬戶。在我之前的網誌中(請參閱在加拿大準備在香港使用的授權書),我介紹了使用一般授權書或財產指定授權書,由獲授權人處理香港資產。但是,當授權人去世時,授權書就失效,獲授權人不能再使用授權書來處理資產。
如果財產,無論是銀行賬戶還是物業,都是長命契方式共同擁有的,無論死者是否有立遺囑的,倖存的共同物權人將會獲得原本共同擁有的財產,而不是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如果您考慮將您在香港的物業的份額全部轉讓給您的家人,或轉讓部分並作為聯名持有,則可以通過送贈方式進行。但是,您必須了解轉售物業的限制。如果業主出售物業時,業權是在贈轉5年內獲得,潛在買家可能不願意購買房屋,因為根據香港的《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 6 章),破產方在破產前 5 年內送贈給他人的財產會被視為避債之行為,破產信託人會追回送贈出去的財產以清還破產方的負債。事實上,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也不會向業主提供任何按揭。如果您想減低轉讓後出售房產,最好通過出售的方式進行。另外,香港與加拿大的稅制不同,就算是近親送贈,稅局亦如同買賣一樣,參考市場價格計算,徵收轉讓業權的印花稅。
但是,如果在去世時,您單獨擁有或者您與其他人以份額的形式作為共同擁有物業,您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先申請遺產承辦書,才可處理您單獨擁有的財產,或與其他人以份額共同擁有財產中份的額。
處理沒有遺囑的遺產並不理想,因為它必須依照法律分配,而不是按照您的意願分配。如果你在加拿大去世,要在香港處理遺產;又或在香港去世,要處理加拿大的財產,那就會更加複雜。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可能需要法律意見來告知香港法院有關加拿大的無遺囑承繼的法例,例如:誰有資格申請遺產承辦,誰有權繼承死者的遺產。這是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
遺囑可減少在兩地承辦遺產的複雜性,但你仍然需要一個良好的計劃。只準備一份遺囑來處理你在加拿大和香港的資產是不理想的。首先,加拿大和香港在準備遺囑方面有不同的手續。最好找加拿大律師準備加拿大資產的遺囑,另再找香港律師草擬處理香港資產的遺囑。這將確保在兩份遺囑正確遵守兩地的法律要求,避免遺囑無效;同時,亦不需要在遺囑中披露海外物業。更重要的是,使用一份遺囑處理遺產承辦會顯著延遲該過程,因為兩地法院都要求將遺囑正本提交給法院申請承辦書。只有一份遺囑,您可能必須先獲得加拿大法院的遺產承辦書,然後才能在香港申請遺囑認證。
如果您想詳細討論有關您在加拿大和香港的遺產分配計規劃,請致電 437.900.1688 或 klam@lamlawfirm.ca 聯繫 Katherine L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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