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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大略省提出民事訴訟

已更新:2月2日



在安大略省提出民事訴訟前,您要先了解您的索償應在哪個法院提出起訴。





目前,在安大略省,您可以在小額錢債法庭提出加幣50,000元或以下的索償。小額錢債法庭的程序比安大略省高等法院的程序簡單得多。這安排是為了當事人在追討賠償金額較少的申索時,減少所需的法律費用。當事人各方提交訴狀及答辯書後,各方會安排將在法官面前舉行和解會議。雙方可以利用此機會進行談判,並達成和解協議。如果未能達成協議,則申索人就可以要求排期聆訊。如果案件必須開庭審理,聆訊本身仍涉及不少法律程序及理論,沒有律師代表的話,不是一舨小市民可以簡單應付的。聆訊所需的律師費多少,視乎案件的複雜性。林潔妍律師可以提供靈活的選擇,幫助您在小額錢債法庭提出索償。


對於超過加幣50,000元的申索,您必須向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提出。如索償金額超過加幣50,000元但不多於200,000元之間的索賠,將屬於簡化程序。對於在多倫多(以及渥太華和溫莎)提出的申索,在案件正式聆訊審判開始之前,當事人各方必須進行調解。通常,當事人會在証據披露階段(即各方交換訴狀文件之後)安排調解。為了節省律師費,某些當事人可能希望在証據披露聆訊前進行調解。但是,亦有一些當事人情願在証據披露聆訊後才進行調解,因為這樣,當事人能對彼此的證據以及彼此之間的優點和缺點有更清晰的了解,或可有助於在調解中達成協議。當然,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下一步則須將案件排期進行聆訊。但是,無論案件是否屬於簡化程序,案件都可能需要很長的時間才能走到由法官審理的最後階段。


林潔妍律師致力協助她的客戶獲得具有成本效益的解決方案。她將客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幫助他們實現目標,追討索償,或為客戶的辯護。她鼓勵在合理條件下和解,但亦會毫不猶豫地在法庭為客戶爭取最大的利益。


除特殊情況外,在安大略省小額錢債法庭或高等法院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有2年的時效期限。這意味著您需要在損失發生之日起2年內向法院提出申索,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如果您想在安大略省小額錢債法庭或高等法院尋求有關損害賠償的申索或辯護的諮詢意見,請致電1-437-900-1688或klam@lamlawfirm.ca與林潔妍律師聯繫。




免責聲明: 本文章內容只屬一般資訊性質,並不含法律意見。如有需如,請聯絡林潔妍律師行諮詢法律意見。

 
 
 

1 則留言


2019hhhing
3月17日

Hi,我的英語不好,所以我用中文去表達,我於一年多前,買了一個老人退休公寓,大約在去年8月份買入,買入後兩.三個月後,收到大廈業主委員會開會的通知,貝爾嘅主題,是說屋頂有大維修工程,200多萬加元的工程,反對大業主,管理公司,將這筆費用轉嫁給我们祗有住權,冇業權的業主身上.因為反對無效,集資唔到足夠金錢跟管理公司打官司,所以現在每戶都要分擔以個屋頂維修嘅費用,我嘅unit就要付一萬三千蚊加幣,分開五年攤還,在每月的管理費內加入金額,如果佢出售單位,就先必要消這筆費用,才可成交.現在我有一個問題是要請問,賣此物業給我的屋主,當時是大廈業主委員會裏面的委員之一,我從會議紀錄裏面看到,他是一早已經知道屋頂有大型工程,因為一直委員會嘅委員都係跟管理公司有定期開會,以及鄰居告訴我他是一早知道的,所以我有理由相信,她因為知道呢件大工程要進行,所以馬上便出售物業, 免得要付那筆大額的屋頂維修嘅費用,我在購買這個condo unit 時,當時屋主並沒有向我披露這件事情,如果她告訴我屋頂有大型維修工程,我是不會購買這物業的,我曾經用E-mail通過地産經紀去聯絡她,要求前業主賠償回這筆費用給我,過了好幾天,地產經紀回覆說聯絡不上她,及後,我唯有自己用email形式跟他聯絡,平在email內說出我的論據,此他是業主委員會委員之一,她是一早知道有此工程將會有可能進行的,並要求他作出賠償,她回覆說要跟管理公司了解一下先,當然她並接受我呢個要求,而且並沒有回覆我,我想請問,這樣算不算是誤導呢 ?算不算是沒有向買家披露物業嘅情況呢 ?能否幫下我個這些老人呢 ?我的電話號416-7281714 張先生,e-mail add , cheung.kim@hotmail.com, 候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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